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等四类案件必须评估家庭教育 最高检全国妇联等三部门印发意见

2021-07-13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1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力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通过分析大量个案发现,不良家庭环境、不当监护方式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的深层次原因。”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说,根据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情况统计,2020年,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超过一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中,单亲家庭、隔代监护、留守儿童占比超过20%;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隐性”监护缺失问题突出。部分省市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近一半的涉案未成年人未与父母共同生活、脱离家庭监护,近80%的案件存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放任、打骂体罚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问题。


今年6月1日起,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两法”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及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职责,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同时,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政府应当提供、鼓励、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根据党中央的部署要求、未成年人保护的形势需要和法律的明确规定,最高检、全国妇联、关工委决定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这名负责人表示,对于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在提醒和剥夺之间缺少督促、帮助这一中间环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能力和责任意识,能够填补监护监督体系空缺,对于健全监护干预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案件办理和地区实际,认真做好涉案未成年人、失管未成年人和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于四类涉未成人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具体情形包括:一是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二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三是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四是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意见》强调,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特别是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如离异和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收养家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等,更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提出指导需求的,应予支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要结合办案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意见》指出,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七方面:一是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三是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四是教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五是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变不当教育方式;六是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七是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


《意见》强调,各地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家庭教育指导质量和效果。要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各自职能作用,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负责人表示,“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一系列制度机制,下一步落实“两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相关制度的落实。今年将在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同时,将与最高检合力深化强制报告等制度落实、强化犯罪预防,切实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中国关工委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关工委与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交流,深化合作,构建联动协同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支持工作体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调研合作,充分发挥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稿件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焦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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