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粤港澳三地法律差异大、制度藩篱多、规则各行其是、要素流动成本高,业已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最大堵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要强化“一国”,善用“两制”,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也要遵循这个原则。同时,为更好地实现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还需要更多切实可行的路径。首先,需要认识到粤港澳三地法治制度的差异不是合作和融合的根本性障碍;其次,培养粤港澳三地合作的意愿、动力,强化合作的责任感,形成合作发展的共识,寻求共同的利益点,是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的关键;再次,可采用趋同的模式,转换、嫁接的模式以及叠加、再造的模式促进大湾区的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最后,实现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需要创新思维。总之,只要秉承合作互利的理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完全可以解决好粤港澳大湾区规则冲突的问题,实现大湾区规则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