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的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倚重
——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为例
在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指导下,首都师范大学席小华教授依托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的抗疫实践,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为例,总结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司法社会工作的四点基本责任。“社工抗疫之声”转发以飨大家。【摘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尤其是服务对象在年龄、文化水平、社会支持水平、情绪控制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复杂性,要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应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为例,其一,应当注重推进已有的常规工作,发挥司法社会工作对于司法工作的保障作用,持续实现司法社会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其二,应当聚焦服务对象,明确服务目标,聚焦涉法涉诉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设计有针对性的、具体的服务目标;其三,应当拓展服务形式,对于可以在线上开展的服务,积极利用各种新媒体、自媒体平台开展服务;其四,整合服务内容,打破已有的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边界,围绕信息调查、信息传递、情绪调节、思想指导、生活指引、解决特殊困难等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化的专业服务。【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司法社会工作 未成年人 社会工作实务司法社会工作,顾名思义就是进入刑事司法领域,以利他主义为指引,以科学知识和方法为基础的专业的助人活动。从服务内容来看,司法社会工作应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并服务于犯罪预防、犯罪侦查、犯罪检察、犯罪审判、犯罪矫正、帮教安置等各个刑事司法环节。从服务人群来看,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应当包括司法工作人员、涉法涉诉人员及其他有相关服务需求的人员。司法社会工作作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一环,一直秉持着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契合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多方参与原则与分级分类干预原则开展服务,致力于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合法化、人性化,致力于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场域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更决定了社会工作者必须与公安、检察、法院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公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方面保持一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具有复杂性。主要体现在:服务对象组成复杂(主要包含涉法涉诉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年龄分布分散(包含未成年人、青年人、中年人、老年人等多个年龄段的人群)、服务对象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包含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等多个文化水平层次),部分服务对象还存在着社会支持体系薄弱、情绪控制能力有待提升等特征,而这些情况都有可能成为疫病防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疫情面前,司法社会工作者需要了解服务对象的短期及中长期需求,调整自身工作方法,着力回应涉法涉诉人员及司法工作人员的现实需求,在协助维持社会在疫情期间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因此,本文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一线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探索性实践为基础,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为例,讨论在疫病防控工作中司法社会工作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方面需要做出的调整与改进。在疫病防控过程中,司法社会工作应当进一步稳定常规工作,聚焦服务对象,明确服务目标,拓展服务形式,整合服务内容,在遵守社会工作基础价值伦理和工作原则的基础上,遵循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提出的《关于社会工作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实务指引(第一版)》中要求的依法依规、有序参与,自我防护、自我照顾,秉持伦理、坚守专业,不断学习、提升能力的工作原则,秉持生命优先、平等与反歧视、保密、真诚的专业伦理,开展工作。具体来说,在疫病防控过程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疫病防控过程中贡献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力量。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场域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服务过程中,必须紧密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进度和工作状况,配合其开展工作,持续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为例,需要针对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开展合适成年人服务、社会调查服务、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服务等,这些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专章中规定的特殊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开展司法过程中必须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各级司法机关也对相关服务的内容和时限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社工的服务是司法机关工作实现规范化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持续有效推进,不可因为特殊情况而停止。在疫情发生之后,应司法机关的要求,社会工作机构已经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场所等进行了合理安排,确保从事该项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的自身生命健康和各项服务的有效开展。从服务对象上来看,社会工作专业本身就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因此,每个领域的司法社会工作者都应当明确自己的主要服务对象,以确保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司法社会工作而言,其服务对象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涉法涉诉人员及司法工作人员。从服务目标上来看,无论在任何时刻,任何社会工作专业领域中,社会工作促使人们致力于解决生活的挑战,提升生活的幸福感的核心目标都是一致的。而在面对疫病防控的特殊社会局势之下,针对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司法社会工作应当将工作目标聚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了解服务对象的健康和流动情况,促进维持服务对象疫情期间的生活规律,促进服务对象在疫病防控期间及疫病危急情况解除之后仍旧能够有能力适应社会生活,提升生活质量。结合上述服务对象特点及总体服务目标情况,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为例,在疫病防控期间,司法社会工作者面对涉法涉诉未成年人,以下目标应当放在首位:1. 了解信息:协助有关部门了解其生产生活的基本信息,行程信息,避免其成为社会管理中的疏漏环节。2. 稳定情绪:稳定其自身及家属的情绪,既不过分忽视,也不过分恐慌。3. 规范言行:推动其掌握了解真实信息的途径,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4. 稳定生活:支持服务对象合理安排疫病防控期间的生产生活,避免其因生活安排不当而引发寻衅滋事、结伙聚众等不当行为。5. 解决困难:对于有可能感染的服务对象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密切关注,对已经感染的服务对象提供资源链接、情绪抚慰等专业服务。在以往的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中,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此次疫病防控期间,司法社会工作者与司法人员一起工作,亲历了司法人员工作的繁重及存在的各种风险,也体验到了司法人员自身及家庭存在的风险与危机,因此深刻理解了缘何美国等司法社会工作发达的国家将司法人员作为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基于笔者的观察和思考,认为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开展服务,以下目标应当被放在首位:1.情绪舒缓:舒缓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工作量和工作压力所带来的不良情绪和身体反应。2. 家庭稳定:促进司法工作人员与家人的沟通联系,针对有特殊需要的家庭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以减缓司法工作人员家庭的情绪压力和生活压力。3.解决困难: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的司法工作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情绪舒缓等专业服务。为了更好地促进服务效果的发挥,以往的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是面对面的线下服务,面对疫情,这种服务方式必须要结合多种线上平台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为例,对于合适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等必须要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开展的服务,仍旧保持线下服务的方式,但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都应做好自身防护,避免交叉感染的风险。对于观护帮教等服务,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当积极利用各种新媒体和自媒体平台,如微信、QQ、微博、抖音等开展线上服务,但各类线上服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 在开展各种线上团体工作中,应当注意服务对象的选择性线上聚集问题,避免导致不良认知及行为的交叉感染。2. 注意各种微信群、QQ群的信息维护,发挥社会工作者的引领与支持作用,避免这些平台成为谣言散布的渠道,避免网络暴力的发生。3. 对于涉法涉诉未成年人的服务,还应当注意与服务对象的监护人保持密切联系,以从更多渠道了解服务对象的情况。4. 在线上服务过程中,司法社工应当尤其注重保密原则,注意保护服务对象和司法社会工作者个人的隐私。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内容繁杂,但是在这次疫病防控工作过程中,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当尝试打破原有的服务壁垒,整合社会工作组织的资源与力量,集中精力突破信息沟通不畅、情绪失控、生活行为紊乱等多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为例,除了司法社会工作中常见的不良行为教育矫治服务、临界预防服务、合适成年人服务、社会调查服务、帮教服务、被害人救助服务、家事案件观护服务、毒品预防教育服务等服务内容,在疫病防控的社会背景下,司法社会工作应当打破原有的服务边界,对服务内容进行重新整合,敏锐地发现服务对象的需求,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可以尝试推进的服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类:从司法社会工作者最近的调查情况来看,由于各地的工作进度不一致,很多涉法涉诉未成年人,还没有被统计相关出行信息,他们中大多数人所处的社区情况更加复杂,个体流动性更高,但却是被忽略统计的群体。因此,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主动了解涉法涉诉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信息、出行情况信息等,如有需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真实的疫病防控信息,以促进服务对象客观地了解疫情发展情况,舒缓情绪,也促使其成为不造谣、不传谣的重要力量。从具体操作层面上来看,可以在助人自助的核心理念的支持下,为服务对象推荐科学、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促进其自行发现和寻找相关知识,自觉成为真实信息的传播者。从司法社会工作者自疫病防控开始的观察来看,除了社会上所广泛关注的恐慌情绪之外,大量的涉法涉诉未成年人有可能存在着对于疫情忽视的情况,盲目地认为疫情并没有想象中的那样严重,盲目地认为自己是不可能感染疫病的,因而疏于自我防护,也向其他人传递了不准确的信息。因此,司法社会工作者需要了解自己所面对的服务对象的真实的情绪状态,宣传不忽视、不恐慌的基本态度,调节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的情绪水平。除此之外,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家属,应当了解其情绪状态,促进其家庭功能的发挥,缓解其紧张情绪,做好身体放松和情绪放松工作。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在体制内开展其本职工作,其所掌握的知识与信息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因此,他们及其家属的情绪支持和情绪疏导应当是司法社会工作者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最近网络上部分人群所散布的对于湖北籍人员的歧视信息、对于武汉人员的辱骂信息,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当结合涉法涉诉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性格特点,提供积极正向的思想宣传与思想引导,鼓励其正确看待疫情,正确看待疫情传播局势,培养积极向上的爱国情操,团结奋进共克时艰的思想觉悟。随着疫病防控态势的不断变化,司法社会工作者已经开始观察到部分涉法涉诉未成年人的情绪状态由最开始的紧张、恐慌变化为无聊、烦躁,这样的情绪无疑会成为降低自身生活质量,甚至成为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因此,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当积极引导服务对象,合理调节现阶段的生产生活状态,合理安排时间,调整生活作息,也可以适当发起线上活动,以调节服务对象的生活状态。对已经感染疫病的或是属于密切接触者的服务对象,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当依据其个案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资源链接者的作用,提供系统性的专业服务。疫病防控诚然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局势,在这样的社会局势之下,社会工作者则更应当明确自身的服务目标与工作定位,理清自己的工作思路,合理分配专业资源,在自身的专业领域,发挥专业力量。司法社会工作应当坚定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支持司法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涉法涉诉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使命,面对特殊的工作人群灵活机动地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从稳定常规工作、聚焦服务对象、明确服务目标、拓展服务形式、整合服务内容等方面出发,围绕补足信息断层、畅通信息渠道、调节情绪水平、宣传积极思想、引导健康生活、解决实际困难等主要内容,开展系统性、专业性的服务,在《关于社会工作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实务指引(第一版)》的指导之下,团结一心,为攻克这一艰难的历史时刻贡献社会工作者的力量!作者:
席小华,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
金超然,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助理研究员。